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切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咸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參股、控股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
(一)發展戰略規劃:包括中期發展規劃和遠景目標,重點是3至5年發展規劃。
(二)產權、股權變動、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股權變動是指企業及其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股權的轉讓或國有產權、股權的比例發生較大變化。資產處置是指對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生產經營場地、房產等資產的處置。資產評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資產的現時人格進行評定和估算。
(三)投資、融資:投資是指監管企業及其所出資企業的重要的對外投資(包括出資設立子公司、追加投資、收購兼并、注資參股、股權轉換、對外擔保等)、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資(包括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等)、以及其他類型的投資;融資是指用于資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間接融資,包括發行股票、債券等。
(四)資產重組:是指企業及其所出資企業通過不同法人主體的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所有權及債權人債權,對資產的重新組合。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
(六)子企業(全資、控股)主要負責人任免。
(七)其它事項。
第四條 重大事項報告分為核準事項和備案事項。核準事項須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或由市國資委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備案事項為告知事項。
第五條 以下事項為核準事項:
(一) 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
(二)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的重組、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變更注冊資本;
(三)企業設立子企業;
(四)企業的分立、兼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
(五)企業的主業確定;
(六)企業非主營業務單項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七)金融投資、境內外投資(包括設立辦事機構)、跨省市投資;
(八)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國有產權、股權的變動;其中,國有產權、股權變動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經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九)企業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十)賬面凈值在100萬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資產凈值5%以上的資產處置;
(十一)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整體資產轉讓、破產、債轉股等資產評估項目;
(十二)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案、財務預決算報告、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清產核資及損失核銷、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行為;
(十三)企業變更主營業務(含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各種資質的轉移)、轉讓核心技術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業或其主要子企業向與其無產權關系、主營業務關聯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擔保;企業或其主要子企業向與其主營業務關聯度較高的非控股企業提供100萬元以上擔保;
(十五)企業發行債券、股票、增發股票等融資行為;
(十六)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和經營管理層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業董事會成員、經理層及三總師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業董事會成員、經理層及三總師持有控股、參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公司(全資、控股)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十九)企業主要領導人因公或因私出省、出境、休假等。
(二十)企業重大經濟活動中的關聯交易行為。
第六條 以下事項為備案事項:
(一)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報告。投資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金融投資以及其他類型的投資;
(二)企業或其重要子企業向與其主營業務關聯度較高的非控股企業提供100萬元以下擔保;或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10%;或累計擔保額達到凈資產30%以上;
(三)規模較小的全資、控股子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的任免及考核辦法、獎懲情況;
(四)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五)除核準項目外的其他資產評估項目;
(六)主業投資3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七)上市公司有股權被人民法院司法凍結的情況;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九)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因素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十)企業其他子企業的重組、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變更注冊資本,國有產權、股權的變動;
(十一)其他需要備案告知的事項。
第七條 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經市國資委審核后,按中省和我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國資委報送上一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市國資委報送上一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 核準事項和備案事項應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上報。上報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會議決議(非公司制企業須附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決策會議正式決議)。
(二)有關事項說明。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項目、重組方案等需要上報的)。
(四)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條 企業在決定全資子企業的事項或對其控股、參股企業的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前,應按本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經營計劃須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報市國資委。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年度經營計劃,應及時將調整原因及調整內容報告市國資委。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并對企業上報的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核或合理性審核。合規性審核主要審核企業事項是否符合全市國有經濟布局與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本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其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審核即在合規的基礎上對企業事項進行可行性審核。
第十三條 合理性審核的范圍為企業事項的核準事項;合規性審核的范圍為企業事項的備案事項。
第十四條 備案事項經合規性審核后,凡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決策程序的,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的核準事項須經市國資委審查回復后方能實施。市國資委接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要給予明確回復。其中,對確需與相關部門協商,以及需要請示市政府決定的事項,承辦時限可適當延期,但最遲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回復。
第十六條 企業的備案事項應于實施之日前7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如國資委提出異議,企業須按要求對備案事項進行調整后再予以執行。
第十七條 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按照本規定需要報請市國資委核準的事項,應當由企業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監事會要加強日常監督,為事項報告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第十九條 對于不按本規定報告企業事項的,或故意漏報、瞞報事項的企業,市國資委將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負責人的紀律責任;對于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將追究企業負責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需報市國資委核準、備案的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