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行為,提高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有效規避投資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咸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咸陽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企業用貨幣、實物、有價證券或者無形資產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
(二)金融投資;
(三)產權收購;
(四)長期股權投資;
(五)其他形式的投資。
第四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履行出資人職責: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審核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企業的投資項目實行備案或者核準管理;
(三)組織開展投資效益分析評價;
(四)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 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年度投資計劃的制定與執行;
(二)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負責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
(四)開展投資分析,加強投資管理。
第六條 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方向;
(三)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投資規模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五)遵守投資管理制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六)預期投資收益率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第二章 企業投資監管制度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科學民主決策、重大責任追究等各項投資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市國資委備案。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負責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職責、管理框架及相應的權限;
(二)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
(四)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
(五)股權收購和股權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
(六)項目后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七)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擔保方面的風險防范與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八)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企業投資活動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包括:
(一)企業發展規劃內非主業資產規模占企業總資產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資規模中非主業投資占投資的合理比重的控制指標;
(二)企業發展規劃期內資產負債率的控制指標;
(三)企業內部投資收益率的控制指標;
(四)發展規劃期內各類投資活動中自有資金的合理比重;
(五) 發展規劃期內各年度新開工項目投資額占總投資的合理比例。
企業可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建立指標體系并參考相關參數進行修正。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對投資項目實施后評價管理,根據后評價結果,對企業投資活動和管理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和建議。其中,重點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將后評價報告和項目決算報送市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條 企業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報市國資委備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投資計劃的總體情況:項目數、投資總額、資金構成、投資方式、比重結構、投資效益、新增效益、實施年限等;
(二)續建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重大新開項目基本情況、預計經濟(社會)效益;投資項目中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技術創新情況等;
(三)主業與非主業的投資規模及比重;
(四)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表(附表1),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投資效益、實施年限等。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包括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時,應當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并及時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結構情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附表2),項目投資收益情況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將分析報告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季度報送項目投資完成情況并附簡要分析材料,在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上一季度投資情況統計報表(附表3)。
第四章 備案與核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業,是指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的,并經市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十五條 企業主業范圍內的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按規定需要報國家和市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核準的投資項目,由企業按照有關投資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將投資管理部門的核準意見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六條 非主業的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非主業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業發展受到限制或屬于要逐步退出,投資的非主業能夠承接主業的作用;
(二)能夠有效承接主業分流人員;
(三)非主業的投資效益高于主業,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四)政府確定的具有明顯社會效應或有利于全市經濟發展。
第十七條 加強企業市外、省外、境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市外、省外、境外投資管理項目由市國資委核準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并將投資管理部門的核準意見報市國資委備案。
(一)原則應是主業內投資,非主業投資應有利于幫助企業實現戰略目標;
(二)境外投資是企業及其通過在境外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的投資項目,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
第十八條 對非金融企業的金融投資實行審批管理,嚴格控制企業從事期貨投資、股票投資和委托理財,適度控制企業購買債券和基金。
第十九條 企業應嚴格控制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要通過法定程序使本企業的第三級企業原則上不具有投資功能。企業所屬非法人單位不得對外投資。
第二十條 屬于核準管理項目,企業應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市國資委參與項目的論證及可行性研究等相關工作。在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召開前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申請核準材料:
(一)投資項目申請核準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專家論證意見;
(三)企業近期財務報告;
(四)投資協議書或投資意向書;
(五)有關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符合第十條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第八條定量指標的要求:
1、投資方向。在企業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圍,影響主業的發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資資金構成。企業投資中,自有資金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處于合理范圍內(一般為30%以上);
3、投資規模。企業總投資規模是否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主要是企業資產負債率是否處于合理水平;
4、企業新開項目與年度投資計劃予以核準的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否一致,占年度投資額的比重是否處于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二條 市國資委自受理核準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意見;不同意核準的項目,市國資委應當在上述時限內向企業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市國資委參與投資500萬元以上項目的論證及可行性研究等相關工作。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召開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4);
(二)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三)項目概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情況說明;
(四)投資協議書或投資意向書;
(五)有關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國資委收到備案材料后,除對存在問題的進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復。在20個工作日內未予回復的視為備案通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以下情況,應當及時書面報告:
(一)企業投資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資資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
(二)不能按規定行使股東權益的;
(三)企業單項投資虧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或雖不足300萬元但投資虧損達到賬面投資額20%以上的;
(四)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的;
(五)參、控股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六)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出現損害出資人利益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切實加強投資風險管理與控制:
(一)企業總投資規模應控制在合理負債率之內;
(二)非主業投資規模應控制在企業發展規劃提出的合理范圍之內;
(三)嚴禁違規使用銀行信貸資金。
第二十七條 投資項目應履行報審程序而未報審的,企業不得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也不得進行實際投資,但前期準備工作除外。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將企業的投資管理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內容。對違反本辦法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致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企業投資活動不按照有關規定向國資委報告的,將對企業進行談話提醒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二)企業違規使用銀行信貸資金投資證券和房地產業的,國資委將對企業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三)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